信托:金融开放之下的引进来和走出去
来源:新浪财经 时间:2018-04-20
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正在不断增强。4月10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中国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公布了11项将在今年落地的金融开放举措,其中有5项将在年底以前推出,包括“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就信托而言,引入外资早有实践,此时提出意义重大。
2007年8月9日,原银监会出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允许海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国内信托公司,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两家。
随后,外资入股信托业渐入高潮。2008年,苏州信托引进了苏格兰皇家银行作为其战略投资人。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至今外资持股信托的约有8家,包括北京信托、兴业信托、新华信托、紫金信托、国通信托、中粮信托、中航信托、百瑞信托。
“信托行业引入外资早有实践,当前再提,背景却有所不同。”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告诉记者,“此番是在中美贸易摩擦发展变化,习近平主席在博鳌论 坛发表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讲话之际,其意义和分量都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不仅鼓励信托业引进外资,而且还包括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金融领域。”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对记者表示,相比于2007年8月出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2015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放开外资持股要求的政策,此次鼓励信托业引进外资,在提出时机上有三大意义,一是整个金融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和密度是空前的,外资进入中国金融领域的选择会更加多样;二是资管新政即将落地,将实现包括信托在内的大资管行业的“三通一平”,信托行业发展短期承压,长期利好;三是信托管理资产规模大概率阶段性见顶,信托公司在业务模式和管理模式上都必须精耕细作,大力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此番信托对外开放,力度有可能超过以往。据邢成分析,其中外资占比上限有可能进一步放宽甚至完全放开,以往20%的外资持股上限可能被突破。“因为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信托公司很有可能比照办理,至少短期内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变化。”
实际上,放宽或取消持股比例限制,为很多细分领域的开放提供了机会。虽然每个细分领域还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原则是清楚的,即在目前审慎监管体系下,对中外资一视同仁。
可以看到,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坚持的三条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在开放的同时,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要使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开放度相匹配。”据了解,目前各部门正抓紧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在相关时间节点前落地实施。同时,为促进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顺利实施,配套措施也将陆续出台。比如,备受业界关注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目的就是让各类资产管理业务都在同一个规则下竞争,尽量减少监管套利。在扩大金融业开放的同时加强监管,实现“在放宽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的时候,依然要按照相关法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一视同仁的审慎监管。”
面对金融业的扩大开放,国际资管机构将会加快进入国内的步伐,也将争夺更有利的市场地位。这对信托机构有何影响? 翟立宏认为,此次鼓励信托业引进外资,有利于发挥外资的综合优势,预计对外资的吸引力会更大。这对信托公司的客户和消费者自然是好事,但对信托公司的中资股东会形成冲击。
“2018年,围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国内外资管机构会在更加便利的金融业开放大背景下寻求更多发展和业务机遇。”邢成表示,国际投资机构对于国内市场以及投资者的需 求等还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目前的投资者业绩还有待市场进一步检验,但是其进入国内市场会进一步丰富市场竞争格局,带来更多国外先进投资思路和逻辑。在国外资管机构纷纷进入国内的同时,国内资管机构也要不断走出去。一方面,这有利于满足国内投资者国际化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拓展海外资本市场和满足居民资产管理需求,提升发展多元化水平。
当然,外资机构是否成为强有力的竞争者,还要看这些机构本身的公司金融、治理结构等情况。而国内信托公司在夯实内功、提升竞争力等方面也“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 金融业开放不是一股风潮,而是在开放逐步扩大的趋势下,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让广大投资者可以更大程度地享受开放的成果,同时让金融机构能够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2007年8月9日,原银监会出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允许海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国内信托公司,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两家。
随后,外资入股信托业渐入高潮。2008年,苏州信托引进了苏格兰皇家银行作为其战略投资人。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至今外资持股信托的约有8家,包括北京信托、兴业信托、新华信托、紫金信托、国通信托、中粮信托、中航信托、百瑞信托。
“信托行业引入外资早有实践,当前再提,背景却有所不同。”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告诉记者,“此番是在中美贸易摩擦发展变化,习近平主席在博鳌论 坛发表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讲话之际,其意义和分量都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不仅鼓励信托业引进外资,而且还包括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金融领域。”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对记者表示,相比于2007年8月出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2015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放开外资持股要求的政策,此次鼓励信托业引进外资,在提出时机上有三大意义,一是整个金融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和密度是空前的,外资进入中国金融领域的选择会更加多样;二是资管新政即将落地,将实现包括信托在内的大资管行业的“三通一平”,信托行业发展短期承压,长期利好;三是信托管理资产规模大概率阶段性见顶,信托公司在业务模式和管理模式上都必须精耕细作,大力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此番信托对外开放,力度有可能超过以往。据邢成分析,其中外资占比上限有可能进一步放宽甚至完全放开,以往20%的外资持股上限可能被突破。“因为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信托公司很有可能比照办理,至少短期内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变化。”
实际上,放宽或取消持股比例限制,为很多细分领域的开放提供了机会。虽然每个细分领域还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原则是清楚的,即在目前审慎监管体系下,对中外资一视同仁。
可以看到,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坚持的三条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在开放的同时,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要使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开放度相匹配。”据了解,目前各部门正抓紧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在相关时间节点前落地实施。同时,为促进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顺利实施,配套措施也将陆续出台。比如,备受业界关注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目的就是让各类资产管理业务都在同一个规则下竞争,尽量减少监管套利。在扩大金融业开放的同时加强监管,实现“在放宽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的时候,依然要按照相关法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一视同仁的审慎监管。”
面对金融业的扩大开放,国际资管机构将会加快进入国内的步伐,也将争夺更有利的市场地位。这对信托机构有何影响? 翟立宏认为,此次鼓励信托业引进外资,有利于发挥外资的综合优势,预计对外资的吸引力会更大。这对信托公司的客户和消费者自然是好事,但对信托公司的中资股东会形成冲击。
“2018年,围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国内外资管机构会在更加便利的金融业开放大背景下寻求更多发展和业务机遇。”邢成表示,国际投资机构对于国内市场以及投资者的需 求等还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目前的投资者业绩还有待市场进一步检验,但是其进入国内市场会进一步丰富市场竞争格局,带来更多国外先进投资思路和逻辑。在国外资管机构纷纷进入国内的同时,国内资管机构也要不断走出去。一方面,这有利于满足国内投资者国际化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拓展海外资本市场和满足居民资产管理需求,提升发展多元化水平。
当然,外资机构是否成为强有力的竞争者,还要看这些机构本身的公司金融、治理结构等情况。而国内信托公司在夯实内功、提升竞争力等方面也“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 金融业开放不是一股风潮,而是在开放逐步扩大的趋势下,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让广大投资者可以更大程度地享受开放的成果,同时让金融机构能够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